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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2021-10-22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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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公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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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3、1005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4、13130: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记3分,罚款100元;

5、10200: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200元;

6、10170: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罚款最低限额保费的2倍;

7、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8、70020: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罚款200元。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的,可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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