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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交警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2021-11-22 15:45:29

阅读: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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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公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被告知人

姓  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违法行为  代 码

违法时间

1

杨章龙

42082119**********

 10050、17120

2021-09-27

2

杨会发

42082119**********

 10050、17120

2021-09-16

3

刘明发

42243219**********

 10050、17120、12070

2021-09-14

4

龚海涛

42082119**********

 17120、10050、12070

2021-09-09

5

范天章

42243219**********

 10050、17120

2021-09-09

6

吴启科

42243219**********

 10050、17120

2021-09-09

7

佘本明

42243219**********

 10050、12070

2021-09-06

8

李学文

42243219**********

 10050、17120

2021-09-01

9

董敦涛

42243219**********

 10050、17120

2021-09-01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3、1207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的,可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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