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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一起宠物寄养消费纠纷

2022-11-02 08: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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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30日上午,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回访一起宠物寄养消费纠纷,投诉人杜先生对市场监管局的调解表示满意。10月9,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温泉市场监管所接到杜先生投诉,反映10月2日上午因外出,将饲养了两年的金毛犬寄养到京山市温泉街道某宠物店,不料当天下午爱犬不幸死亡,与宠物店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拨打“12315”投诉

   10月30日上午,京山市市场监管局回访一起宠物寄养消费纠纷,投诉人杜先生对市场监管局的调解表示满意。

10月9,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温泉市场监管所接到杜先生投诉,反映10月2日上午因外出,将饲养了两年的金毛犬寄养到京山市温泉街道某宠物店,不料当天下午爱犬不幸死亡,与宠物店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温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诉后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宠物店老板介绍,金毛犬10月2日上午送到店里来,下午就出现呕吐、全身颤抖等不良反应,店主与宠物主人杜先生视频连线告知金毛犬需要打针治疗,杜先生同意并向店主转款255元治疗费用,但在救治中途金毛犬不幸死亡。杜先生声称自己的爱犬价值3900元,要求宠物店主赔偿一只同等价值的金毛犬,宠物店主则认为自己尽到了看管责任并及时进行了救治,如果杜先生愿意在本店购买一只金毛犬,可以半价出售给杜先生,二人均不同意对方意见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温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经向杜先生了解得知,其金毛犬在送到宠物店之前,在8月份感冒过,出现吐黄水症状,后经医治痊愈。

执法人员研判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杜先生将爱犬寄养到宠物店,事先没有告知店主宠物曾经生过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但杜先生的金毛犬是在寄养时死亡的,造成了杜先生的财产损失,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宠物店主赔付给杜先生700元损失费用。

(吕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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